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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15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马小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平,黎伟强,钟建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516-1号���请执行人:马小平,女,汉族。被执行人:黎伟强,男,汉族。被执行人:钟建基,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马小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黎伟强、钟建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黎伟强、钟建基应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马小平清偿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另计);支付案件受理费3080元、保全费2140元,共计52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黎伟强、钟建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钟建基所有的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查封被执行人黎伟强所有的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过户、租赁、赠与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如需要继续查封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