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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郑明生与刘秀联、王志云、王雪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郑明生,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委托代理人陈国平、杜小龙,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秀联,曾用名刘秀莲,女,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王志云,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雪娥,女,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生诉被告刘秀联、王志云、王雪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明生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明生以与被告拟庭外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492.5元,由原告郑明生负担。审判员林海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吴季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