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玉宽诉吉林市中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宽,吉林市中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王玉宽,男,1950年11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尹洪男,吉林市昌邑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市中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盈胜花园小区2号楼2号网点。法定代表人:贾显超,经理。委托代理人:占玉娟,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玉宽诉被告吉林市中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玉宽负担。审 判 长 周梁玉人民陪审员 杨俊华人民陪审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译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