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秀英与蒋勇、贺琼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秀英,蒋勇,贺琼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胡秀英,女,50岁,汉族,遂宁市船山区人,居民,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蒋勇,男,50岁,汉族,居民,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贺琼玉(系被执行人蒋勇之妻),51岁,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胡秀英与蒋勇、贺琼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船山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蒋勇、贺琼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胡秀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贺琼玉名下有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滨江北路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贺琼玉名下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滨江北路住房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其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