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高玉梅、郑体相与郑体相、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梅,郑体相,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888号原告:高玉梅。委托代理人:应仲明、周志表,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体相。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梅诉被告郑体相、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梅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玉梅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高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玉梅负担。审 判 员 陈德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 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