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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高玉梅、郑体相与郑体相、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梅,郑体相,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888号原告:高玉梅。委托代理人:应仲明、周志表,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体相。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梅诉被告郑体相、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梅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玉梅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高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玉梅负担。审 判 员 陈德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 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