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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367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长  王小丽审判员  杨继民陪审员  王法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