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徐金山与何丽娟等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山,何丽娟,李建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885号原告徐金山,男,汉族,1963年4月8日出生,住汝南县。委托代理人饶瑞民,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丽娟,女,汉族,1964年1月7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李建德,男,汉族,1953年4月4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徐金山诉被告何丽娟、李建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金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山撤回对被告何丽娟、李建德的起诉。诉讼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史学金代理审判员  吴立风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邱栋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