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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衍华与戴祥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794号原告:陈衍华。被告:戴祥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衍华诉被告戴祥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衍华于2015年8月11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衍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衍华撤回起诉。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衍华负担。审判员  柯铭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惠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