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胡利程与彭英涵、田茂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利程,彭英涵,田茂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41号原告胡利程,男,苗族。委托代理人向宽胜,男,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英涵,男,土家族。委托代理人彭斌,男,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茂志,男,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利程诉被告彭英涵、田茂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利程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诉原告胡利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予以减免。审 判 长 叶 林审 判 员 张万贵人民陪审员 彭富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