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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胡利程与彭英涵、田茂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利程,彭英涵,田茂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41号原告胡利程,男,苗族。委托代理人向宽胜,男,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英涵,男,土家族。委托代理人彭斌,男,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茂志,男,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利程诉被告彭英涵、田茂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利程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诉原告胡利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予以减免。审 判 长  叶 林审 判 员  张万贵人民陪审员  彭富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