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桂祥与唐山市丰润区鼎晟装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祥,唐山市丰润区鼎晟装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李桂祥,农民。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鼎晟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货场道一号。法定代表人:郭润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庆东,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祥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鼎晟装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祥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桂祥负担。审判员 张秀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 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