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抚顺克立恩清洗有限公司与沈阳工孚钣金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克立恩清洗有限公司,沈阳工孚钣金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225号原告抚顺克立恩清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飞,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宗涛,系该公司销售经理。被告沈阳工孚钣金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宝国,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抚顺克立恩清洗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工孚钣金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抚顺克立恩清洗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抚顺克立恩清洗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行使,原告抚顺克立恩清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克立恩清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抚顺克立恩清洗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审判长 庞万学审判员 关 丽审判员 戴龙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武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