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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六终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浑南灌区管理处与被上诉人蒋世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市苏家屯区浑南灌区管理处,蒋世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六终字第2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浑南灌区管理处,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葵松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连凯,系该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葛威,系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国营,系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世春,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委托代理人:郭景瑞,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浑南灌区管理处因与被上诉人蒋世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4)苏民二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惠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白丽萍主审、审判员丁广昱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浑南灌区管理处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浑南灌区管理处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浑南灌区管理处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浑南灌区管理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惠丽审判员  白丽萍审判员  丁广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鑫桐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