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商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山东六桂塑胶公司与安徽理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六桂塑胶有限公司,安徽理士电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1075号原告:山东六桂塑胶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理士电源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六桂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理士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六桂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六桂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六桂塑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理士电源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山东六桂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宗彦亭人民陪审员 孙延河人民陪审员 朱思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