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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刑初字第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在宝犯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仪刑初字第029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仪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仪征市新城镇新北花园**幢***室(户籍地仪征市新城镇林果村新沟组**号)。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1991年7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0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1月5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6月10日经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仪征市看守所。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5〕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新集镇,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以审批违建、罚款为名实施招摇撞骗,骗得被害人香烟、现金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12月某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新集镇江宁村江南组4号,冒充仪征市国土局工作人员,以审批违建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香烟3包。2、2014年12月某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新集镇江宁村江北组23号,冒充仪征市国土局工作人员,以审批违建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现金人民币100元。3、2014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新集镇八桥村新丰组10号,冒充仪征市国土局工作人员,以审批违建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甲现金人民币1000元。4、2014年12月底某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新集镇凌东村任庄组一农田内,冒充人民警察,以田中烧草需要罚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任某现金人民币100元。5、2014年12月底的某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新集镇国庆村北庄组一农田内,冒充人民警察,以田中烧草需要罚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乙现金人民币200元。2015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新集镇凌东村高山组,冒充人民警察,以田中烧草需要罚款为由实施招摇撞骗时,被人识破而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已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吴某某作案工具制服上衣1件(上有肩章1对、胸徽、臂章、警号各1只)、警便帽1顶、对讲机1部、印章1枚。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王某乙等人陈述、证人高某、王某甲等证言、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物证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出所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吴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从重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二、作案工具制服上衣一件(上有肩章一对、胸徽、臂章、警号各一只)、警便帽一顶、对讲机一部、印章一枚,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达朝人民陪审员  陆先友人民陪审员  刘姗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圆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