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院诉黄某明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院,黄某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947号原告李某院,女,生于1978年11月16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黄某明,男,生于1962年10月3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院诉被告黄某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院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院承担。审判员 唐庆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骆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