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执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赵庆荣与许芯友、易冬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渠执字第264-1号申请执行人赵庆荣,男,汉族。被执行人许芯友,男,汉族。被执行人易冬(东)亚,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渠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许芯友、易冬(东)亚三十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赵庆荣借款人民币16.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但被执行人许芯友、易冬(东)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借款人许芯友在位于四川省渠县XX镇XX街(许芯友建房)一层有建筑面积93.46平方米门市二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许芯友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渠县XX镇(许芯友建房)一层建筑面积93.46平方米门市二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