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2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霍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霍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2307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霍廷军,男,蒙古族,铁路职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霍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3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霍廷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赤峰站前街支行的工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