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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邓清华与黄三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清华,黄三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邓清华,男。被执行人黄三连,女。申请执行人邓清华与被执行人黄三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桂法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黄三连自愿在2015年6月30日前返还邓清华购房款21200元。因黄三连未自觉履行义务,邓清华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三连在银行的存款21418元。(以银行实际扣划金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久敏审判员  黄渊强审判员  肖知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