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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民二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XX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煤矿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顺利商贸有限公司,铁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小康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二初字第00387号原告铁岭顺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1委13组。法定代表人王春娇。被告铁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小康煤矿,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顺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铁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小康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铁岭顺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铁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小康煤矿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铁岭顺利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顺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铁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小康煤矿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4,000元,由原告铁岭顺利商贸有限公司承担7,000元。审判员  刘永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大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