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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执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孙正荣与戚惠娟追偿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正荣,戚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高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孙正荣。委托代理人刘小平、吉莉,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戚惠娟。申请执行人孙正荣与被执行人戚惠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作出(2014)泰高开民初字第00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戚惠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正荣代偿的银行借款本息118000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83元,由被执行人戚惠娟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基层组织等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戚惠娟长期在外,其名下仅有的12900元银行存款已被本院依法扣划、另经查,被执行人戚惠娟名下无国有土地房产、无机动车辆,本院亦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泰高开民初字第00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戴长宏代理审判员  刘安丰人民陪审员  杨传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贵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