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韩勇与甘如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韩勇,甘如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869号原告陈韩勇。被告甘如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韩勇诉被告甘如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韩勇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韩勇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韩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陈韩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进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