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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边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阿六克古与马边隆鑫三轮车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六克古,马边隆鑫三轮车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边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阿六克古,男,彝族,1996年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马边隆鑫三轮车行,经营者:余华军,男,汉族,1976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现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阿六克古与被执行人马边隆鑫三轮车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马边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阿六克古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边隆鑫三轮车行支付��动报酬15,9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马边隆鑫三轮车行的经营者余华军银行存款16,043.5元。扣除执行费138.5元及案件受理费5.00元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阿六克古执行款15,900.00元;申请执行人阿六克古自愿放弃对迟延履行债务期间利息的执行。至此,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马边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马边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敏审 判 员 马海阿希代理审判员 向 中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