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嘉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杨宪光与吕连光、孙元双劳务合同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宪光,吕连光,孙元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嘉执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杨宪光。被执行人吕连光。被执行人孙元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吕连光、孙元双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2008)嘉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杨宪光的申请,被执行人孙元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宪光赔款47242.1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元双履行了判决书决定的义务,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08)嘉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卫东审判员 董孝增审判员 渠基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丙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