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9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项文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文兵,王新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955-1号申请人项文兵。被执行人王新诚。本院在执行项文兵申请执行王新诚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10月11日以(2014)临民初字556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新诚所有的北方奔驰牌水泥缺罐车(蒙B545**号)。现因查封期限届满需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新诚所有的北方奔驰牌水泥缺罐车(蒙B545**号)予以续查封。被执行人王新诚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在续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四、续查封期限一年。五、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