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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丽玲与庄佳荣、庄佳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玲,庄佳荣,庄佳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847号原告陈丽玲,女,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庄佳荣,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庄佳煌,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吴建平、王萍煌,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了原告陈丽玲与被告庄佳荣、庄佳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8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玲以其欲与被告庄佳荣、庄佳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20元,减半收取5860元,由原告陈丽玲负担。审判员  陈蕃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梅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