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642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农民。委托代理人付克轩,系城固县许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段某甲,女,汉族,住陕西省,农民。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克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11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婚后被告即随其母到广东务工,因原告在汉中工作,被告外出后很少和其联系;2012年10月被告回家看望其爷爷奶奶后到汉中与原告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之后被告又离家外出到广东打工;2013年6月被告的爷爷腿受伤后被告及其母回来探望,之后被告又外出,从此失去联系,下落不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两年多时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5000元及价值8000元的“三金”;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除本人陈述外,还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和原、被告的结婚证各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2、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长期在外务工,联系不上。3、证人方某某、郑某某的证言及原告代理人付克轩对被告的奶奶武某某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原、被告结婚当月就产生矛盾,被告即回娘家与其母亲一起到深圳务工,2013年6月被告的爷爷腿部摔伤,被告回家看望其爷爷后又外出务工,此后与原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被告段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为查明案件事实,经本院向被告的祖父段某乙核实,段某乙证实被告段某甲确于2013年6月外出务工后就与家里失去联系;原、被告的结婚事宜为其父母操办,段某乙对于原、被告的彩礼及陪嫁物情况不清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形式要件合法,也具备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2、3中对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及分居情况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与原告的陈述一致,具备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特征,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和证据3中郑某某、武某某的证言以及予方某某证言中反映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及分居情况的事实予以认定,方某某的证言中关于彩礼部分的证言与原告的陈述不一致,不具有真实性,故对于证人方某某证言中反映的原、被告彩礼的证言部分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案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11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即随其母亲到广东务工,2012年10月被告在汉中与原告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外出到广东务工,2013年6月被告回家探望其祖父母后又离家外出,从此失去联系,下落不明至今。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的维系应该建立在一定的感情基础之上。原、被告认识谈婚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较差,婚后相处时间较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又常为家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睦。被告离家出走后,与家人失去联系,下落不明至今已长达二年多时间,已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三金”的诉讼请求,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是否给过被告彩礼和“三金”,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原、被告是否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无法查明,在有充分证据时,可由当事人另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段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 刚人民陪审员 杨仲儒人民陪审员 杨明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志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