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彩源纸塑包装与兰州好莉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彩源纸塑包装厂,兰州好莉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600号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彩源纸塑包装厂,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经营者潘林荣,改包装厂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胡卫国,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好莉莎食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彩源纸塑包装厂诉被告兰州好莉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彩源纸塑包装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1元,减半收取44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辰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