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执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严惠聪与博罗县英明肉类冻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惠聪,博罗县英明肉类冻品有限公司、黄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1430号申请执行人严惠聪。被执行人博罗县英明肉类冻品有限公司、黄日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博罗县英明肉类冻品有限公司、黄日明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