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申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段文元与孙善举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段文元,孙善举,尤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3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段文元,男,汉族,1968年7月3日出生,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善举,男,汉族,1958年2月3日出生,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尤丽丽,女,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华烨源经贸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华烨源经贸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昌娥,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段文元因与被申请人孙善举、尤丽丽、山东华烨源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济民四商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段文元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本院认为:段文元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段文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清霞代理审判员 冯建新代理审判员 李树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