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开平市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育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平市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育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236号原告开平市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亮安,是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秀莹,是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育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平市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育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平市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3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17元,由原告开平市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417元。代理审判员 谭玉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淑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