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大坡分理处与田广丽、卢成龙、张宝芝、张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1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大坡分理处.负责人刘雪峰,经理。被告田广丽,现住榆树市秀水镇双合村9组被告卢成龙,男,1972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秀水镇双合村*组。被告张宝芝,现住榆树市。被告张立军,个体户,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晓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