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商终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邯郸市绿业物资有限公司与青岛聚鑫锻压机械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聚鑫锻压机械有限公司,邯郸市绿业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商终字第35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聚鑫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福州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淑贞,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邯郸市绿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农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华德,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法挺,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聚鑫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绿业物资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金商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青岛聚鑫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明代理审判员 张晓宁代理审判员 马慧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