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立行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群诉沈阳市和平区拆迁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中立行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群,男,汉族。上诉人李群因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立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群一审起诉沈阳市和平区拆迁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之日为1995年1月5日,上诉人李群向沈河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日期为2015年5月4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显然上诉人李群的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喆审 判 员 卫 俐代理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