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6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施能庙与被告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陈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能庙,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陈玉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6031-1号原告施能庙,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施纯朴,福建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克表,福建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法定代表人黄福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陈玉海,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张丽丽,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能庙与被告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陈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能庙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能庙申请撤回对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能庙撤回对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曾育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东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