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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15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特木尔高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特木尔高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551-1号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特木尔高老,男,1963年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翁法执字第1551-1号执行裁定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特木尔高老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社的账号xxxxx。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特木尔高老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社的账号xxxxx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