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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6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郑世雄与刘宇、黄凤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雄,刘宇,黄凤芝,王娜,刘昱彤,刘馨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6297号原告郑世雄,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天宁,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宇,农民。被告黄凤芝,居民。被告王娜,居民。被告刘昱彤,学生。被告刘馨彤,农民。二被告法定代理人王娜,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县渔阳镇商贸街西子街**号。五被告委托代理人姚金岭,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世雄诉被告刘宇、黄凤芝、王娜、刘馨彤、刘昱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郑世雄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郑世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世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郑世雄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