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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洪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春勃、宋长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启,李春勃,宋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启,男,1972年9月18日生,汉族,现住本市铁东区。被执行人李春勃,男,1972年1月3日生,汉族,现在四平市英城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宋长林,男,1961年12月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东辽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洪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春勃、宋长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春勃现在四平市英城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宋长林在本市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王洪启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明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