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二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付童欢与成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童欢,成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二初字第196号原告付童欢,男,1991年11月19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德安县。被告成靖,男,1989年9月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德安县。本院在审理付童欢诉被告成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童欢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以被告成靖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童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童欢撤回起诉。审判员 魏方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露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