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龙民初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包华英与杨奎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华英,杨奎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龙民初字第00600号原告包华英,居民。被告杨奎兵,居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青年中路14号A区13幢3F。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华英与被告杨奎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撤回了对被告葛高伟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包华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