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墩镇耿埠村五组与张祥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墩镇耿埠村五组,张祥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330号原告赵墩镇耿埠村五组,住所地赵墩镇耿埠村。负责人张东祥,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丁可余,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祥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墩镇耿埠村五组诉被告张祥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墩镇耿埠村五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墩镇耿埠村五组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