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商终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3
案件名称
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捷蒂时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上海捷蒂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商终字第001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法定代表人卢柄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方方,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捷蒂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龙吴路777号11号楼203室。法定代表人韦罡,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捷蒂时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商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424元,减半收取3712元,由上诉人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玮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张 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孔令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