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执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福州信和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福州信和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侯执字第86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福州信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福州信和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1日申请执行。2015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福州信和服饰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新良执行员 李 晴执行员 陈华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