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大庆软件园管理办公室诉大庆郞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软件园管理办公室,大庆郞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大庆软件园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伞金福,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大庆郞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新风路6-1号服务外包园产业园C1座301室、302室。原告大庆软件园管理办公室诉被告大庆郞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26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宏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庆郞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大庆软件园管理办公室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2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