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执字第1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烟台市隆飞担保有限公司与逄雪玮、逄英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1156-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隆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16号万方大厦13楼。被执行人逄雪玮。被执行人逄英。被执行人逄俊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隆飞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逄雪玮、逄英、逄俊江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芝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小妮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