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益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袁金波、陈好平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益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袁金波,陈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424号申请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益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亮。被申请人袁金波。被申请人陈好平。担保人杜志凌,男,汉族,1962年6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01196206305019,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利民花园。本院在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益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袁金波、陈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益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袁金波、陈好平69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益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杜志凌的银行存款69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袁金波、陈好平69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献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倪宏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