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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3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长更诉被告曹隆、建惠、张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更,曹隆,建惠,张启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3724号原告张长更,男,195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鲁俊毅,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林霞,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隆,男,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建惠,女,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启明,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张长更诉被告曹隆、建惠、张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7日提出申请,称双方已庭外和解,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史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