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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诉被告胡家村、连春玉、陈生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9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住所地漳平市。代表人邱永林,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智明,男,该行职工。被告胡家村,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连春玉,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陈生普,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诉被告胡家村、连春玉、陈生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李建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陈灵芝(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