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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3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孙莜明诉王伟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莜明,王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3896号原告孙莜明。被告王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莜明与被告王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莜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艺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