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3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孙莜明诉王伟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莜明,王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3896号原告孙莜明。被告王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莜明与被告王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莜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艺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