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4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玉芹与赵相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芹,赵相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400-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芹,女,1966年3月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赵相申,男,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芹与被执行人赵相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4)市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相申被判四年有期徒刑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玉芹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市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