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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唐金广与中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金广,中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450号申请执行人唐金广。被执行人中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可学,总经理。唐金广与中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已出具还款承诺书,申请人同意该还款承诺,目前被执行人正按还款承诺书在履行之中。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已达成和解,现被执行人正按其承揽履行,人民法院可暂时停止对其强制执行,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还款承诺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永军审判员  顾海忠审��员王德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敏慧 微信公众号“”